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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推动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2年10月18日 15:00     点击次数:    

  2011年,江苏率先提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10多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断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随着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障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9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立法方式固化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建设经验,对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以及监督管理等作了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

明确内涵与外延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

  “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地方立法,对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健全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推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张亦军表示。

  目前,公共法律服务地方立法没有上位法依据,为了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和接受公共法律服务,增强可操作性,《条例》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并明确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具体范围。

  《条例》规定,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政府提供、社会参与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条例》还明确,法律援助服务、人民调解服务、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等8个方面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免费向社会提供。

明晰各部门职责

  公共法律服务涉及面广,责任主体多元,为了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通力协作,也需要社会积极参与。

  为了更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城乡和区域公共法律服务,优化服务资源配置,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法治建设、公共服务等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及相关工作。法院、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条例》还明确,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调整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南,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服务需求,在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相应编制、调整本地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南。

  为促进更好依法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责,《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设置并优化改进评价指标。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质效等情况纳入法治建设监测评价的重要内容,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明确要对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公共法律服务质效进行定期评估。

推动高质量发展

  为了保障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推进落实公共法律服务规划编制、政策衔接、财政保障、标准编制、平台建设等工作,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建设。明确要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数据资源库和数据标准体系,推进跨领域、跨部门数据资源共建共享共用。

  为了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条例》对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作了具体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村(居)应当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室,并对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设置标准和设施配备提出了具体要求;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运营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全天24小时公共法律服务;省司法行政部门完善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功能,加强智慧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提供智能精准、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的网络公共法律服务。

  为了更好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向低收入群体、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特定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通过设立专门窗口、简化办事流程、开发个性化服务等方式,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在对上述对象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时免收或者减收法律服务费用,并开发相应的法律服务产品。

  此外,在对薄弱地区扶持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的保障和支持,优先向基层、乡村配备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公益性岗位、专业人才等必备要素。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部门审核:张卫平

责任编辑:杨清跃

稿件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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