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被小轿车撞成十级伤残,在车祸发生8个月后因自身疾病去世,其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能否被继承?近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据定型化赔偿原则,依法判决老人的残疾赔偿金年限按照5年计算,由其子女继承。
2019年8月14日中午,陈某东驾驶小轿车左转弯时,与同向前方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员陈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东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经核查,陈某东为车辆所有人,并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之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同年11月4日遵照医嘱出院回家休养。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受陈某的儿子委托,于2019年12月1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陈某构成十级伤残。
2020年4月13日,在交通事故发生8个月后,陈某因病去世。陈某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有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残疾赔偿金一项,主张伤残赔偿指数按10%、年限为5年计算。
该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的过程以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并无异议,但对残疾赔偿金一项并不认可。理由是伤者陈某因自身疾病去世与交通事故无关,主张陈某子女对残疾赔偿金不享有请求权,或残疾赔偿金按照定残之日起算至死亡时止。
而陈某子女认为,伤者是在定残后才死亡的,相关的请求权应由陈某的继承人即其子女继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75周岁以上的受害人残疾赔偿金均按照5年计算。因此,陈某子女提出保险公司应按5年年限赔偿陈某的残疾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陈某东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侵害了陈某的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作为小轿车的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单位,陈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损失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70%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于双方争议的残疾赔偿金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其本质为财产性权利,陈某于定残后死亡,其因伤残造成的损失已经客观存在,其继承人有权予以继承;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采取定型化赔偿原则,即固定的赔偿标准乘以规定的年限,不因受害人实际存活年限的变动而改变。陈某定残时已超过75周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年限应按5年计算。依照《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陈某子女主张残疾赔偿金2.1万元不高于法定标准,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陈某子女关于残疾赔偿金的相关诉求。
该案承办法官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残疾赔偿金作为对丧失劳动能力这一损害的填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定残后确定的残疾赔偿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即采取定型化计算方法,不管受害人实际生存年限是多少,残疾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应当在伤残等级评定之日即已被固定下来。
承办法官表示,如果按照受害人的实际生存期间来决定残疾赔偿金,则很有可能出现侵权人拖延诉讼、拖延履行的情况,导致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甚至造成社会诚信危机。因此,受害人定残后出现因非交通事故损害原因死亡情况时,不应扣减已依法核算的残疾赔偿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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